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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时间:2016-07-19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点击:2022次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监理市场环境,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内部管理、资质达标、市场行为、服务质量以及社会信誉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以及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省外企业,均应按本办法接受信用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开、公平、公正地原则进行,不收取任何费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初步评价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企业内部管理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界定情况,人力资源、教育培训、财务管理、薪酬体系、技术档案等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企业及监理工作信息化管理情况等。

第六条 企业资质达标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技术负责人资格、注册师数量、试验检测设备配备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 企业市场行为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资质证书使用、监理工程等级规模、投标竞标、合同订立、监理收费、履约守信以及省外监理企业进鲁监理项目备案等情况。

第八条 企业服务质量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和设施配备、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编制以及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投资和进度控制情况,业主的评价情况等。

第九条 企业社会信誉方面,主要评价内容包括工程监理企业及其聘用员工、所监理工程获得各类奖项和受到处罚等情况。

第三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用计分方式进行,评价总分为100分,由基础分(90分)、奖励加分(10分)和惩戒减分(不设下限)三部分组成。具体分值分配和加减办法详见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良好、信用一般、信用较差。其中:评价分数在9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的评价为B级,70分以上至80分以下的评价为C级, 70分以下的评价为D级。(“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每两年评价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省内新取得监理资质企业的信用等级一律暂定为B级。省外企业进鲁监理工程的,按本办法核定其信用等级。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外监理企业向监理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评价申请;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本地区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情况,组成评价小组逐家企业实地考评打分,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各市上报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评价小组现场复查,根据打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评价结果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网站公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申请复评;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发布最终评价结果,并向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两年)。

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初次信用评价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部署组织。取得信用等级证书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重新评价。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山东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和原信用等级证书;

(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界定、相关规章制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报告;

(四)相应监理资质达标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近两年签订的监理合同(列表载明工程名称、规模、收费数额、人员配备和签订日期);

(六)近两年完成的3项代表工程的监理资料文件(监理合同、规划、总结、业务手册、竣工验收资料和下发的监理通知单等);

(七)近两年获奖受罚情况的证明材料。

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企业提交的信用评价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有关资料。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计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和建筑市场激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逐步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评先树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经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对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制约。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其中,对A级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减少检查核查频次;对C级企业强化监管,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提高;对D级企业进行约谈,暂停其承接新的监理业务,省外入鲁企业同时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连续两次评价为D级的企业,依法降低或吊销其监理资质。

第十八条 对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对在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重大变更事项或受到相关奖惩的,根据企业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申请,按评价标准每年调整一次评价得分,重新核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初次申请评价的信用等级一律核定为D级,原有信用等级的一律取消重新核定为D级,且在有效期内不予调整。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聘用的监理执业人员,在工程监理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超越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三)借用其他单位资质承接监理业务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资质承接监理业务或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违反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五)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由于本企业监理责任导致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七)申请信用评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的;

(八)未按期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或未按时补正有关资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合并或分立后的监理企业须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参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条件,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2014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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