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网站!

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首页 / 员工天地 / 学习园地STAFF WORLD 员工天地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 开标评标工作规程(政府采购项目)

时间:2016-09-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点击:2501次  字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秩序,确保交易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进入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用于指导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开评标过程中的工作行为,明确各自工作职责,规范开标评标现场行为。



第二章开标准备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对招标资料审核后转交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由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安排项目经办人。

已发出交易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变更公告、招标文件内容(含变更开标时间、地点)的,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审核后由招标人负责将变更的相关内容通知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

需终止招标、重新招标或暂停招标的,或暂停项目后重启招标活动的,督查处应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和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和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开展业务。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安排专人制定开标计划,于每周五将下周开标计划发至各项目经办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督查处、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监控室和前台(如遇节假日应于放假前一个工作日发出计划)。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发布招标公告、变更开标时间及地点应及时到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登记,确保开标计划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负责审核项目《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以下简称《专家抽取表》),确定评审专家抽取库(省及以上专家库或市库)、抽取区域、专业类别、抽取数量、备选方案等。

招标人负责抽取,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提供抽取服务。参与抽取各方应遵照《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专家抽取操作规程》要求,规范抽取评审专家。抽取完成后,招标人应在《专家抽取表》中如实填写实际抽取专业及人数并签字确认。

重大项目督查处现场监督评审专家抽取过程。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物业人员应做好开评标室准备工作,应提前半小时打开开标室,开启电源,检查麦克、照明、音响、投影等设备是否正常。招标代理应检查确认,如有问题应及时联系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物业人员予以处理。

第八条 招标代理应至少于开标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准备会议,打开现场麦克风和投影设备,开启大屏幕显示本次开标的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等信息并实时显示北京时间。

招标代理应提前至物业前台领取桌牌,合理布置投标资料放置区与投标人员就坐区。分区域摆放好桌牌和编号。商务标书、技术标书、报价标书、资格原件证明材料电子版标书等在投标资料放置区依序分开摆放;招标人、投标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其他参加投标人员、招标代理等按指定桌牌依序就坐,同一投标人的人员原则上应座次相邻。

第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落实其人员分工,组织人员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集中接收投标资料。接收资料时,应查验投标人身份、收取有关证件、核对相关人员到场情况、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接收并登记符合接收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投标单位相关人员签到。投标人按签到顺序编号对应入座。此编号为整个投标过程的本单位代号,开标过程中将按照编号顺序互检标书密封性、公开唱标。

第十条 投标人进入会场后,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大声喧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做好引导工作和维持现场秩序。对于扰乱现场秩序的,项目经办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投标截止时间前5分钟,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提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即将截止,督促尚未提交资料的投标人尽快提交、尚未就座的投标人应到会人员及时就位。提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立即关门,严禁场外投标人入场,拒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提交所有资料在开标会议结束前均应留在开评标会场,投标人应到会人员不得擅自中途离场。



第三章开 标



第十一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委托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招标代理、项目经办人、督查人员等原则上应着工作装并佩戴工作牌(单位未统一配发工作装的人员应着正式服装出席)参加开标会。

第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不得提前或无故推迟。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主持开标会议,并使用统一规范的开标会议主持词,不得简化开标程序,不得调整开标顺序。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布开标会开始。介绍投标人外的与会人员,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项目经办人、督查人员、公证人员、监督(察)人员的单位、姓名及工作职责,并公布监督电话,宣读开标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对投标人到场情况点名。按照编号顺序对投标人名称以及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等招标文件规定人员依次点名,点到人员应答到并起身示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核对人员到场情况及有关证件递交情况,各投标单位共同监督。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按照编号顺序组织投标人有序互相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完毕后投标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经密封确认无异议后,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各投标人商务(报价)文件,按照编号顺序进行公开唱标,并在大屏幕上公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唱标结束后,投标人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开标仪式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将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送达指定评标室,投标文件整理成套,待评审开始后分发评审专家。



第四章评标准备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应在评审开始前将招标文件及相应的表格、纸、笔等评标所需物品送达指定评标室并按需摆放,技术打分表应在商务评审打分结束后发放。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到达后,评审区工作人员督促评审专家寄存各种通讯工具并提示已进入监控区域,注意言行,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安检、登记,引导至指定评标室。

采购人代表需在开标前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到专家休息室等候,待其他评审专家全部到齐、评标准备工作就绪后,采购人代表方可进入评标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后主持启动评审程序:播放评标纪律,介绍招标人和投标人,征询评审专家回避主张。如有需回避专家需按规定及时更换,如均无需回避则由评审专家分别介绍姓名、专业、职称等基本信息,推荐评审委员会组长。采购人代表客观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后,评审开始。

一般情况下,评审开始后项目经办人、招标代理即行退出评标室,原则上技术评审开始前采购人代表即与其他专家评委进行分离,进入独立评标室单独进行评标。

出现下列情形时,评审委员会应通过评审区工作人员或监控室对讲系统联系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人接通知后需到达评审现场协助评审委员会按程序处置:

(一)商务评审、技术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等评审环节结束后;

(二)出现无效投标、否决投标等情形;

(三)评审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

(四)出现《交易现场异常事项处置单》(以下简称《处置单》)情形等需与外部对接。

评标过程中,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评标室,不得单独与评审专家接触。



第五章 评标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审专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评审委员会出具书面否决投标意见,说明否决投标理由,通知项目经办人组织招标代理交投标人签字确认后,由全体评审专家最终签字确认。

投标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满意的,招标人应组织评审委员会复审。

第二十三条 商务评审打分。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报价、业绩、荣誉、政策性加分等进行商务部分评审,并记录相关事项,审核认定评分结果后通知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人组织招标代理交各投标人签字确认,同时发放技术打分表。

第二十四条 技术评审打分。技术部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若有样品,应前置于技术评审打分开始环节,由项目经办人引导评审专家至样品展示区,打分结束后组织招标代理公布样品对应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各环节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签字确认后,由评审区工作人员负责将采购人代表送至项目评标室,与其他专家评委一起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统计,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人,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人,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等其他评标方法定标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完成后通知项目经办人组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布评标结果。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做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填写《投标文件澄清表》,通知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人组织招标代理交由投标人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澄清表》,由评审委员会审核是否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决定是否采纳。

第三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项目经办人、监督 (查)人员、招标文件审核人员不得越位发表意见,做出处理决定;不得回避、推诿责任;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评审委员会的讨论。



第六章特殊事项处置



第三十一条 在交易活动现场出现下列情形时按照异常程序处置规定执行:

(一)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现场提出异议,且异议提出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

(二)交易双方、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交易各方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交易当事人对交易文件理解不一致,需要对交易文件做出明确解释的;

(四)地铁、机场工程中部分要求紧急的项目出现全部投标人被否决投标,需重新招标的。

符合前三款情形的,相关处室按照《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置程序规定》(青政服字〔2015〕28号)进行处置;符合第四款情形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督查处、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共同参与协调解决。上述四款情形,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填写《处置单》转相关处室,相关处室接到《处置单》后,应及时处置,并于当天书面反馈处置情况,确保交易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对开评标活动有异议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主张和要求,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作好书面记录:

(一)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标人可以采用书面投诉的方式向监督部门提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详细如实记录开评标会议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或争议性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和矛盾,并按规定及时予以处置。相关资料应及时存档,按规定移交。



第七章中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于定标后及时进行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法定期限,并按照规定如实公示专家名单等内容。招标人审核确认《中标公告信息确认单》后,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提供发布服务。

中标公示发布后,改变原评审结果的,督查处按程序处置后将结果通过金宏网转送至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招标人需向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提交《中标公告变更发布申请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发布变更公示。



第八章档案及考核



第三十四条 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保存项目资料,不得随意借阅、复印,对招标项目资料归档前完整性承担责任,并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应配合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做好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公共资源大厅开评标过程中从业行为的考核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其它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扫描二维码
关注光华监理官方微信
Copyright(c)  青岛光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鲁ICP备16014760号   站长统计   技术支持:城阳网站建设-明阳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