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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 开标评标工作规程(工程建设项目)

时间:2016-09-02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点击:2445次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秩序,确保交易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进入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活动,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工程类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用于指导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开评标过程中的工作行为,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同时规范交易各方主体在开标评标现场的行为。



第二章 开标准备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对招标资料审核后转交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分配项目经办人发布招标公告、预定开评标时间、场地。项目经办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组织开标、评标。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审核同意。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确需延期的,招标人应将延期申请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书面确认后,及时告知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重新确定开标时间。

针对问题项目,督查处做出终止招标、重新招标或暂停招标等决定,或暂停项目后重启招标活动的,应书面告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和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和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开展业务。

容缺受理的项目,原则上开标前7天(具体以招标资料载明的要件补齐时间为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审核确认容缺要件是否补齐、是否需延期开标。确需延期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应于开标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过金宏或业务软件告知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逾期未告知的,项目按原定时间开标。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安排专人制定开标计划,原则上于每周五将下周开标计划发至各项目经办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督查处、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监控室和物业前台。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审核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确定评标专家抽取库(省及以上专家库或市库)、抽取区域、专业类别及数量、备选方案等,签章后交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负责抽取,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提供抽取服务。参与抽取各方应遵照《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专家抽取操作规程》要求,规范抽取评审专家。抽取完成后,招标人应在《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中如实填写实际抽取专业及人数并签字确认。

针对地铁等复杂项目,需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制定专家抽取方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审核后,同接送方案(涵盖专家抽取及接送、住宿封闭、开评标安排等)报督查处和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开标前1-2日,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提供抽取专家服务,并派员参与评标专家的接送工作。督查处全程监督。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物业人员应做好开评标室准备工作,包括至少应提前半小时打开开标室,开启电源,检查麦克、照明、音响、投影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招标代理应检查确认,如有问题应及时联系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物业人员予以处理。

第八条 招标代理应至少于开标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准备会议(特殊项目需要更多时间准备的,应及时报项目经办人),打开现场麦克风和投影设备,开启大屏幕显示本次开标的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等信息,并实时显示北京时间。

招标代理应提前至物业前台领取桌牌,合理布置投标资料摆放区与投标人员就坐区。分区域摆放好桌牌和编号。商务标书、技术标书、报价标书、资格原件证明材料、电子版标书等在投标资料放置区依序分开摆放;招标人、投标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其他参加投标人员、招标代理等按指定桌牌依序就坐,同一投标人的人员原则上应座次相邻。

第九条 招标代理应落实其人员分工,组织人员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集中接收投标资料。接收资料时,应查验投标人身份、收取有关证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接收并登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投标单位相关人员签到。投标人按签到顺序领取单位编号(开评标全程使用此编号),按编号对应入座。

招标人核查投标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证件是否齐全。

第十条 投标人进入会场后,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大声喧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做好引导工作和维持现场秩序。对于扰乱现场秩序的,项目经办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投标截止时间前5分钟,招标代理(招标人)应播放语音提示音,告知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即将截止,督促尚未提交资料的投标人尽快提交、尚未就座的投标人及时就位,提醒投标人核查各自人员到场情况。投标截止时间到,招标代理应立刻关闭开标室门,严禁场外投标人进入,停止接收资料。

投标人提交所有资料在开标会议结束后均应留在开评标会场,其授权委托人在开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场。需项目负责人答辩的项目,未经项目经办人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中途离场。



第三章 开 标



第十一条 开标会的人员构成。开标会由招标人委托代理人、招标代理、投标人、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招标代理、项目经办人、督查人员等原则上应着工作装并佩戴工作牌(单位未统一配发工作装的人员应着正式服装出席)参加开标会。

第十二条 开标时间、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不得提前或无故推迟。开标地点原则上为每周开标计划确定的开标室,如需调整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开标流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主持开标会议,并使用统一规范的开标会议主持词,不得随意简化开标程序,不得调整开标顺序。

(一)开场、介绍与会人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布开标会开始,介绍除投标人之外的与会人员,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项目经办人、公证人员、监督(查)人员的单位、姓名、工作职责并公布监督电话,播放开标会议纪律。

(二)核查投标人及其人员到场情况。主持人按照投标人签到顺序对投标人及其人员到场情况点名,人员点名依次按照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企业相关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的次序进行,被点到的人员应起身示意并答到。

招标人根据提交的证件核对人员到场情况。

(三)投标人互检标书密封情况。投标人按照编号顺序互相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完毕后投标人签字确认并签署回避承诺。投标人认为投标文件密封不合格,且招标人认为密封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予拒收。

(四)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交通项目,应在此环节当众开启商务和技术信封),其次宣布开标会结束。投标人有序离开会场,投标人不得将任何已递交的投标资料带离会场。

(五)需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于开标后现场打印保证金缴纳情况一览表,经招标代理和招标人签字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作为投标人资格评审的依据。

(六)项目经办人组织招标代理(招标人)将专家评审所需资料及投标文件送达评标室。招标代理整理分发评审资料、法律汇编、投标文件。如有公证处人员参与,公证处人员应全程公证。



第四章 评标准备



第十四条 专家入场。评标专家到达后,评审区工作人员督促评标专家寄存各种通讯工具并提示已进入监控区域,注意言行,组织评标专家进行安检、登记后引导至指定评标室。

评标专家通过安检后,应认真阅读《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承诺书》后进行签到。评标专家到齐后,招标代理核对评标专家身份。招标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的,应于专家休息室等候,待其余评委全部入场后再进入相应评标室(资格审查和技术标打分环节,招标人评委原则上在8号评标室独立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情况介绍。项目经办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专家回避事项等,并征询评标专家回避主张。如有需回避专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介绍完毕,播放评审纪律。

评审开始,项目经办人、招标代理退出评标室。评审过程由评审委员会独立完成,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专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时,评标委员会应通过评审区工作人员或监控室对讲系统联系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人接通知后应及时到达评审现场做好相关见证服务工作,必要时,代理公司可提供协助。

1.资格审查、技术评审打分、商务评审打分、报价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等环节结束;

2.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

3.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

4.招标文件中存在含义不明确、语言歧义、前后不一致或异议提出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等需填写《交易现场异常事项处置单》(以下简称《处置单》)的情形;

5.系统问题需与外部对接等。

评标过程中,与评标活动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评标室,不得单独与评标专家接触。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分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打分两个步骤,采用合格制的,仅进行符合性审查,采用有限数量制的,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家数以下时,无需评审打分。(交通工程评审时应首先对投标商务及技术部分进行形式与响应性评审,通过审查的进行符合性资格评审和附加性资格评审)

1.投标人投标资格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出具符合性审查报告。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出具书面资格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原件有疑问,需要投标人做出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可书面写明有关内容,投标人通过书面做出回复,评标委员会不应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拒不做出回复的,评标会员会有权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决定。

2.投标人投标有限数量制打分(交通工程附加性评审)

资格审查采用有限数量制时(交通工程附加性评审),按照资格审查办法对投标人评审打分,招标人按资格审查得分由高到低选取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投标人参加评标。

投标人的市场信誉由招标人委托代理人在开标会结束后,评标专家打分前在开标室独立打分。(交通项目评审无此项)

有限数量制(交通工程附加性评审)打分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投标人参加下一轮评审,评审打分推荐表经全体评标专家签字确认。

招标代理(招标人)应告知资格审核不合格的投标人其不合格的原因。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由项目经办人提交评标委员会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审查结果以评标委员会最终意见为准。资格审查结果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招标人(招标代理)组织投标人进入开标室,宣布入围投标人名单。未入围的投标人取回投标原件资料、领回投标文件后离场。



第六章 评标



第十七条 导入电子投标文件(非交通、水利项目)。招标代理(招标人)组织合格投标人按照编号顺序依次导入电子投标文件。经办人见证导入过程。

第十八条 技术标书评审。

技术标书采用纸质暗标形式评审的,项目经办人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独立编号。

评标专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书分别打分。

对认定不合格的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答辩(适用于评审办法中要求项目负责人答辩的)。招标代理统计参加项目负责人答辩的人数,放弃答辩的投标人需出具书面说明。

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招标文件等,随机出具与招标文件要求数量相符的题目。

项目负责人进入指定场地答题,抽取个人答题编号,在答题过程中使用个人编号代替姓名。代理机构负责登记编号情况,现场分发答题纸。

答题结束,评标专家对项目负责人答卷进行打分,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专家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商务标书评审(投标报价评审)。

(1)合理范围低价法。
技术标书评审结束,招标代理在开标现场宣布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项目经办人提供9个下限号码球,招标人从自动号码机随机抽取,从96%、97%、98%中抽取一个作为报价下限系数。(适用房建和市政项目)

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照签到顺序依次唱标,唱标内容包括投标最终报价和项目负责人。在第一家投标单位唱标前,解密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报价,在大屏幕上公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交通项目合理低价法评审时,招标代理在开标现场开启报价信封,由评审委员会首先对报价文件做形式与响应性评审,通过形式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进入唱标环节。开标室现场由招标代理唱标人进行唱标,当场宣读报价,评标委员会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唱标完毕后,评标专家对商务标书进行评审,由评标系统自动对投标人报价进行排序,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在开标会记录表、中标候选人推荐表签字确认,交项目经办人。

(2)综合评定法。

资格审查结束,招标代理宣布入围的投标人名单,组织投标人按顺序唱标。

唱标结束,项目经办人组织招标代理将已编号的技术标、商务标运送至评标区。

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市场主体考核分由项目经办人提供查询专用KEY,评标委员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查询确定。(适用房建和市政项目)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时,应当向投标人核实有关事项,出具书面意见。否决投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按照综合评分法进行综合评审。投标人排名按照投标人商务标书、技术标书、项目负责人答辩得分总和,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推荐前两名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宣布评标结果。宣布结果前,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将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否决投标的意见和原因告知相应投标人,然后再宣布评标结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项目经办人、监督(查)人员不得越位发表意见,做出处理决定;不得回避、推诿责任;不得就评审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评审委员会的讨论。



第七章 特殊事项处置



第二十三条 在开标、评标现场出现下列情形时按照异常程序处置规定执行:

(一)交易活动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现场提出异议,且异议提出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

(二)交易双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交易各方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交易当事人对交易文件理解不一致,需要对交易文件做出明确解释的;

(四)地铁、机场工程中部分要求紧急的项目出现全部投标人被否决投标,需重新招标时。

符合前三款情形的,相关处室按照《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置程序规定》(青政服字〔2015〕28号)进行处置;符合第四款情形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督查处、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共同参与协调解决。上述四款情形,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填写《处置单》转相关处室,相关处室接到《处置单》后,应及时处置,并于当天书面反馈处置情况,确保交易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对开评标活动有异议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主张和要求,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作好书面记录:

(一)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

(三)对解答或处理仍有异议的,投标人可以采用书面投诉的方式向监督部门提出。

招标人(招标代理)应详细如实记录开标会议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或争议性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和矛盾,并按规定及时予以处置。相关资料应及时存档,按规定移交。



第八章 中 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应于定标后及时进行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并按照规定准确公示专家打分表、业绩等内容,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提供公示发布服务。

中标公示期内,因招标人或投标人提出异议、投诉,督查处召集评审委员会复议的,督查处按程序处置后将结果通过金宏网告知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确需重新招标的,督查处应将对原预中标人的处理意见通过金宏网告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和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改变原评审结果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及时公示相应信息。

第二十六条 开标结束后,项目经办人及时完整地收集、保存项目招投标资料(在所有投标文件中,仅留存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一份)。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在提交招标情况报告后办理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手续;提交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后办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中心配合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做好招标代理机构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开评标过程中从业行为的考核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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